如果公司上司多次要求新员工与其他人约会,也构成“职场性骚扰”??
近日,韩国法院就做出了这样的判决。
女员工A某,于2020年入职某公司。
2021年的一天,入职4个月的新人A某,与隔壁部门男主管B某等3名上司共进午餐。
B某是一位在职25年的高管。
这是他第一次见到新人A某。
吃饭的时候,有人询问新人A某住在哪里。
A某回答说,“我住在○○地铁站附近。”
听到这里,男主管B某来了兴趣:“○○站?C某也住在那儿。你们两个很合适。”
这里提到的C某当时并不在场。
C某是另一个部门的未婚男性员工,比新人A某大了20岁左右。
男主管B某随后又问A某:“你喜欢吃炸鸡吗?”
A某不知其意,如实回答说:“我喜欢。”
然后B某又指点一番:“C某也喜欢吃炸鸡,你俩在一起会相处得很好。”
听到这话,新人A某感觉不妙,连忙改口称“我觉得我不喜欢吃鸡肉了”,希望委婉地划清界限。
即便如此,男主管B某还是不依不饶:“C某挺有钱的,这样也不行吗?”
在此之后,这件事逐渐在公司内部流传开来。
对此,公司方面采取人事措施,将新员工A某和男主管B某尽量分开,并对B某进行了批评和处分。
关于B某的言论是否构成性骚扰,公司内部出现了多条帖子,员工积极讨论。
A某因为这件事感觉心烦意乱,不得不请假接受心理治疗,
最终决定向男主管B某提起诉讼,要求得到赔偿。
法院作出判决,判定B某的言论构成了性骚扰。
对此,B某表示抗议“这是一个关于老单身汉同事的玩笑,不是下流玩笑之类的色情言论”,随后提起上诉。
而在二审中,法院同样判定B某的言论构成性骚扰,应该赔偿300万韩元(约合人民币1.57万元)精神损失费。
法官表示,
尽管A某委婉地表达了拒绝的意图,但B某并不在意。
B某说一个有钱的男人可以和一个年轻得多的女人谈恋爱,不分年龄、性格、环境和长相。
“很难相信谈话是在完全平等的关系中进行的。
考虑到当时还有其他员工在场,可以推测女员工因上司的言论而感到性屈辱。”
B某狡辩称,自己又没讲什么黄段子。
对此,法官指出,“要确定性骚扰是否成立,施暴者不一定要有性动机或意图。”
B某利用自己的上司地位,使人感到性侮辱或厌恶,属于《平等就业机会法》所禁止的职场性骚扰。
此外,法官还质疑,被告B某是否向A某作出了真诚的道歉。
公司方面后来将此案例收录进了性骚扰防范培训的材料,
很多员工认为B某的言论构成性骚扰,对此予以支持。
然而直到被起诉,男主管B某还觉得自己没什么错。
就是要法院来告诉这种人,
不负责任的“口嗨”,也可能构成性骚扰,是要付出代价的!